解析:
在机动车保险中,我们通常会见到两个主要类别,即交强险以及商业险。
而商业险又能根据其性质细分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个层次。
首先是基本险,它包括了诸多类型:
既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还有全车盗抢险(简称“盗抢险”),紧接着是车上人员责任险(分别称为“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
接着我们来看看附加险,它包括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这三个附加险种,它们实际上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属险种,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之后,才能够进行投保。
同样地,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也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属险种,也需要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之后,才能够进行投保;
此外,每个险别的不计免赔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投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