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确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犯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明显的故意性;
其次,触犯此罪的主体通常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再者,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和受益权;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罪行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并且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