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完成了一项智力方面的成就,比如说创造出一项发明,然而却因为各种复杂的原因并未将其进行转让或者投向市场,而是选择在结婚之后再将其推向市场。
针对这样的情状,我们通常会持有的观点是,从原则上来说,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并不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在婚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才逐渐显现出来,并且另一方对于这些经济利益的获取确实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和努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对方适当的财产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