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则上并不需要得到所有共有产权人的批准或认可。
然而,对于那些属于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在进行处分、进行重大修缮、改变其属性或用途等关键性操作时,则必须获得全体共有产权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此外,当涉及到房地产抵押事项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特定部门提交申请并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