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案例中,并不是所有被告都必然会面临公诉指控。
然而,倘若存在如下状况,检察院将可能选择不予提起诉讼:
第一,案件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
第三,依据国家特赦令,该犯罪行为已获赦免刑罚;
第四,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受害人未提出告诉或撤回告诉;
第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
第六,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