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若合伙人不幸离世,则需立即终止相关的合作协议,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当合伙人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终止其个人身份时,合作协议将自动终止;
然而,如果合作协议中另有明确约定或者考虑到合伙事务的特殊性质,不适合立即终止,那么该条款可以被视为例外情况而予以保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
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