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贪污罪中“数额较大”的表述为贪污公款的数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之间。
在《刑法》修正案八发布之后,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也作出了相应调整,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将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而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在人民币15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则被视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院将依法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严重者,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归还的被告人,法院将依法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此外,如果被告人挪用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用途的款项或物资,那么他们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