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包括主观目的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主观目的不同。
职务侵占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挪用资金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用。
2、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及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资金。
3、犯罪的客体不尽相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间接侵犯了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直接侵犯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犯罪手段不同。
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产挪作他用。因其主观上准备归还,故一般不采取涂改帐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虚假手段,而职务侵占罪的手段由于职务不同、作案条件不同及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三、挪用资金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1、挪用资金追诉时效一般会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中,“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是一个客观处罚条件。
不管挪用公款的目的以及用途是什么,只要挪用行为已经实际发生,那么相应机关单位对公私财物的管理支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都已经实际地遭受了损害,这不会因为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一般活动而有所区别,所以,此时可以说犯罪已经成立,追诉时效即可开始计算。但是,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毕竟比从事一般的合法活动更为恶劣,将从事一般活动与从事非法活动作同等处理显得并不合适,所以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对于挪用公款从事一般活动的情形,增加“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一客观处罚条件,当犯罪成立之后,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才受处罚,但这一条件本身对犯罪的成立与否没有影响,其只是国家刑罚权发动的一个条件。
在非国家机关就职的职员,也不得实施挪用资金的行为,否则一旦挪用的数额在六万元以上,就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挪用资金罪。至于具体挪用资金多少为数额较大,需要司法职员结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对于挪用数额较大的情形,挪用行为人不仅需要返还挪用的资金,还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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