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论对方是否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前来进行确认,只要交通管理部门按时、适时地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判定结果,那么受害方就有权获得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同时,即使受害方向责任人索要却未能得到其签字认可,也并不影响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约束力。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存在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就不允许进行调解,而应当由交通警察代表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相关情形之后,书面送达给每位当事人:
(1)部分或全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持有异议的;
(2)部分或全部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署姓名的;
(3)全体当事人均表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