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的会计体系中,联营企业是这样定义的:
它是指由两个及两个以上拥有同一或异质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依据自由意志、平等地位与互惠利益的准则,共同进行资本投入从而组建而成的经济实体。
值得注意的是,联营企业对于其所投资的企业单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力。
而合营企业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来自不同国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联合投资设立的企业。
根据其合作的模式,可以分为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合作经营企业这两大类。
无论是合营企业还是联营企业,它们的投资都将按照权益法来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