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驾驶员不幸去世时,首先应当由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介入进行赔偿处理,倘若赔偿金额仍然无法弥补受害方的损失,那么剩下的部分便需要由驾驶员的法定继承人们从其遗留的资产中进行赔偿。
2.若车辆自身完全无质量问题,且车主出借车辆并非由于驾驶员当时实际并不具备驾驶资格等原因,此时车主将无需为此次事故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考虑采取措施保全驾驶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权益。
4.针对此类交通事故,建议您选择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法院作为诉讼地点,并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和代理。
5.在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上,主体主要是该车的保险公司,驾驶员或车主只需负责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那部分责任。
这实际上是对受害人的全额赔偿方式之一。
6.如果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不幸离世,那么赔偿责任将由车主来承担(车主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单位),包括驾驶员应该承担的那部分赔偿额度。
7.如果驾驶员同时也是车主(个人),并且在事故中丧生,那么除了按照正常程序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之外,其余不足部分将由车主的亲属们以车主名义下的财产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