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被盘问人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之时起,其滞留时间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
如遇特殊状况,需得到县级或以上级别公安机关的书面许可,方可延长至最多四十八小时。
关于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前者的时限为十二小时,后者则为八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