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犯罪概念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而且该肇事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了认识,明确意识到了自己已经引发了交通事故并撞伤了他人;
其次,被害者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害者的死亡原因必须完全由逃逸行为所引起,即除了交通肇事行为之外,没有其他因素或条件介入其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