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全面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作为核心任务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进程。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将依据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则,进一步加速推进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同时,我们将明确并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至全国,总体上要求确地到户,严格控制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实施范围。
此外,我们还将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更具体的操作指南。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我们将积极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工作,以期探索出一条符合实际情况的路径。
最后,我们将制定并完善承包经营制度的相关文件,规范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激发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热情。
二、根据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方案,我们将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其入市范围和途径。
这意味着,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将纳入入市制度范畴,并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利和价格待遇。
农民可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为了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我们将针对历史原因导致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问题,对超出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征收税费。
对于人均耕地较少、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原则上将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来实现一户一宅的政策目标。
对于已经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在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择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