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从其原初的意义上讲,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无疑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举措,它代表着企业对自身面临困境时所采取的自主调节和行动能力的证明。
这种做法通常涉及到引入外部第三方资本资源的注入,亦或是对于企业内部存在的不良资产进行集中处理的规划。
资产重组的背后,往往暗藏着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已经遭遇了某种程度的困难,而重组的具体形式则主要涵盖了收购与合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以及所持有的股权出售等多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