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铺的使用权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转让的,然而,这种转让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即当商铺的所有者明确表示认可使用权人的租赁行为时,才能够进行商铺使用权的转让。
如果商铺的所有者不赞同使用权人的使用权转移,则应禁止使用权人进行此类的权利转让。
若需要处理关于店铺转让过程中的纠纷,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其次,应当向相应的调解机构提交申请寻求调解帮助;
再者,依据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最后,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可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签署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必须经过商铺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承租人还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第二,在转租合同中,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中所规定的对于出租物品用途的约定;
第三,最为关键的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定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在场协助,对于存在疑问或争议的条款,应当及时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避免因误解或疏忽导致合同条款的不当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