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男女双方结束关系之后,并不一定需要进行财物的偿还。
这是基于所涉及款项的具体性质而定的。
如果款项的性质被认定为借款、不当得利或者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那么女方就有义务进行偿还;
然而,若是一般的赠予行为,女方则无需进行偿还。
对于那些数额较小的支付,例如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支出以及即时性的消费行为,这些都属于一般的赠予范畴,因此女方可以不必进行偿还;
同样地,对于那些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物品,由于其价值较低且无法对女方的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也可以不必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