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财产怎么分?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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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意见人民法院试图过上同居夫妇没有婚姻登记”的名义,常见的收入和财产购买由双方在同居生活,当非法同居关系被视为一般共同财产。
情侣分手财产怎么分?

情侣分手财产怎么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意见人民法院试图过上同居夫妇没有婚姻登记”的名义,常见的收入和财产购买由双方在同居生活,当非法同居关系被视为一般共同财产。“一般共享”的部门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共同财产的丈夫和妻子共同分享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在同居期间收到的收入和房地产购买都是平等的,无论双方投入的资本。

原则上,双方享有股权并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平等分配。在共同生产生活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视为共同债权债务。共同债务平分;普通债务减半偿还。但是,共同债权和债务的不平等份额可以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共同责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居生活前对方自愿捐赠给对方的财产可以作为礼物处理;如对方提出的财产要求,结婚时间不长或对方生活有困难的,可由对方自行决定退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非法同居关系终止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的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对方自愿捐赠给对方的财产可以作为礼物处理;当事人要求赔偿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律师事务所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18)条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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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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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期间财产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情侣同居期间财产怎样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情侣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分割。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案例:
市民小丽和小俊在大学时就开始恋爱,毕业后两人就同居了。,两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商议后决定用共同存款20万元支付首付。小俊由于工作需要出差了一个月,这期间只能由小丽独自一人办理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20万元的首付。但小俊在出差期间结识了公司的同事小咪,小俊决定和小丽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与小咪去其他城市再购房。小俊提出卖房的要求遭到了小丽的拒绝,无奈之下小俊只能偷拿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是小丽的名字,没有中介愿意受理。小俊只能诉诸法律,由于他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女友用共同积蓄买的,最终只能将房产判给小丽。
疑问
一: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疑问
二:同居双方的共同所得财产要怎样分割?
律师解答: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同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区分份额的则平分。对于共同共有,则一般平均分割。
疑问
三:对于目前正处于同居关系的双方,有什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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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可以要分手费吗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索要分手费。但要是因此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由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不会支持索要分手费的诉求。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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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期间财产能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情侣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分割。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案例:
市民小丽和小俊在大学时就开始恋爱,毕业后两人就同居了。,两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商议后决定用共同存款20万元支付首付。小俊由于工作需要出差了一个月,这期间只能由小丽独自一人办理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20万元的首付。但小俊在出差期间结识了公司的同事小咪,小俊决定和小丽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与小咪去其他城市再购房。小俊提出卖房的要求遭到了小丽的拒绝,无奈之下小俊只能偷拿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是小丽的名字,没有中介愿意受理。小俊只能诉诸法律,由于他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女友用共同积蓄买的,最终只能将房产判给小丽。
疑问
一: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疑问
二:同居双方的共同所得财产要怎样分割?
律师解答: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同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区分份额的则平分。对于共同共有,则一般平均分割。
疑问
三:对于目前正处于同居关系的双方,有什么建议?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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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情侣分手后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1、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除了要考虑一方与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其它财产分割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
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3、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已离异,通过交往,男方于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年7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在萍乡市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为37522元。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男方称亦全部由其出资,但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家具。双方均认可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无感情可言,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是由男方出资,但财产系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得,按共同财产处理。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规定,房屋理应平均分割同理,装修、购置家具花费的100000元亦应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结合本案来看,房屋完全由男方出资购买,装修、购置家具的花费虽系双方共同出资,但女方已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房屋可以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应平均分割。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产生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一点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 笔者认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本案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因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装修及家具男方出资了大部分,根据等分原则,考虑男方对购置房屋并装修以及添置家具等财产的贡献较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房屋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双方平均分配,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情侣同居期间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情侣同居期间财产应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情侣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分割。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案例:
市民小丽和小俊在大学时就开始恋爱,毕业后两人就同居了。,两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商议后决定用共同存款20万元支付首付。小俊由于工作需要出差了一个月,这期间只能由小丽独自一人办理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20万元的首付。但小俊在出差期间结识了公司的同事小咪,小俊决定和小丽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与小咪去其他城市再购房。小俊提出卖房的要求遭到了小丽的拒绝,无奈之下小俊只能偷拿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是小丽的名字,没有中介愿意受理。小俊只能诉诸法律,由于他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女友用共同积蓄买的,最终只能将房产判给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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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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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居双方的共同所得财产要怎样分割?
律师解答: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同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区分份额的则平分。对于共同共有,则一般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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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目前正处于同居关系的双方,有什么建议?
情侣同居期间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情侣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分割。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案例:
市民小丽和小俊在大学时就开始恋爱,毕业后两人就同居了。,两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商议后决定用共同存款20万元支付首付。小俊由于工作需要出差了一个月,这期间只能由小丽独自一人办理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20万元的首付。但小俊在出差期间结识了公司的同事小咪,小俊决定和小丽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与小咪去其他城市再购房。小俊提出卖房的要求遭到了小丽的拒绝,无奈之下小俊只能偷拿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是小丽的名字,没有中介愿意受理。小俊只能诉诸法律,由于他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女友用共同积蓄买的,最终只能将房产判给小丽。
疑问
一: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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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居双方的共同所得财产要怎样分割?
律师解答: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同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区分份额的则平分。对于共同共有,则一般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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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情侣分手共同房产归谁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同居情侣分手共同房产归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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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子属于情侣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有的男女本着要结婚的打算,会选择在结婚之前就共同出资买房,之后作为两个人的新家。那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房产,日后夫妻不幸离婚的话,双方婚前共同买房,此时应该属于谁呢这关系到离婚夫妻切身利益,接下来,为你做专业分析。
一、婚前共同买房的应该归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要看不动产登记簿上是谁的名字,除非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推定为房屋所有人,即无论其是否是真正的产权人均首先推定其为真正的产权人,这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及交易效率的需要。婚姻法解释三同样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即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屋即归谁所有。即使结婚后房屋的所有权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除非进行变更登记。
二、没有结婚分手后房子如何分配没有结婚登记分手后房子应该如何进行分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结婚前和结婚后房子的归属并不发生变化,因而在结婚后对房子进行分配和在结婚前对房子的分配,基于房子归属没有发生变化,分配的方法是一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里可以区分两种情况:
1、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假如此时房产证上的人有出资的话,则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双方先进行协议,假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房子的所有权归房产登记一方,还没有还清的贷款也由登记一方归还,对于另一方已经为该房产支付的费用要进行返还,而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则由房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假如没有出资,则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登记一方所有,房屋产权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假如此时房屋登记一方并没有出资,则房屋仍归登记一方所有,但是要返还对方已为房屋所付金额并对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房屋产权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此时不能依谁出得多或者谁出得少来判断房屋的归属,只有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将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个自己对房屋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此时没有出资,仅仅在产权证上有名字的人所得的分配理论上为零,但是也应根据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一方的生活所需适当分配。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只要有出资,那么通过法律的程序,所出的资可以要求返还,但是一定要注意出资证据的保存,如果没有证据则很难证明你已经出资,特别是当产权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或者没有你的名字的情况下,想要要回出资和房屋增值部分,出资的证据成为关键。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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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和他女朋友下现在闹着要分手了,二人没有登记结婚,没有登记的婚姻财产如何分割的
[律师回复]
一、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割?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适用此条规定,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一,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规定,虽然不是针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作出的规定,但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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