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手术治疗的情况下,以下对象具备签署手术同意书的资格:
1、首先,患者本人必须亲笔签名以示理解并同意接受手术治疗;
若患者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签署或不宜签字之时,则可由其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等人)代为签字表示同意;
2、其次,当突发紧急状况,患者生命处于极度危险之中,需立即进行手术救治时,若无法及时取得患者家属的联系,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手术。
值得注意的是,手术同意书的签署与否并不直接影响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换言之,即便患者未签署手术同意书,只要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失且未对患者造成非医疗所需的损害,那么医院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反之,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即便患者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医院仍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