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向他人推荐参与洗钱活动,可能被视为共犯并按照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定罪量刑。
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明确知晓他人正借助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而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性技术支持,或者提供诸如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便利性的协助服务,且情节恶劣,那么便有可能构成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此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法人亦可成为此类犯罪的主体。
从主观层面来看,这类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他们明知自己所提供的帮助会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但仍抱持着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态。
除此之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这既包括行为人确实了解到这一情况,也应该包括行为人理应意识到这一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