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个体进行的侮辱性言论以及诽谤性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若行为人因为其实施的此类人格侵权行为而被要求承担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受害者的良好声誉、向受害者致以真诚的道歉等民事责任时,这些责任的大小应与他们的行为所带来的具体负面效应及负面影响范围相适应。
对于那些拒绝履行上述民事责任义务的行为人来说,法院有权通过在报刊杂志、互联网上发布公告或公开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等方式来强制执行这些责任,且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