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孩子在就读学校的过程中意外受伤,学校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未成年人在诸如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等场所接受学前或正规教育时,在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则上述教育机构需对此承担起侵权责任。
然而,倘若这些教育机构能够有效证明其已经竭力履行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职责,那么便无需对该伤害事件负有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