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若公司股东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并且挪用金额达到一万到三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或借予他人,且款项归还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即使未超出该时限,但已经通过这些资金开展了盈利性或非法活动的,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拘役的法律刑罚。
如果股东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高达人民币150,000元至200,000元,或者虽然挪用金额仅为一万至三万元,但未能及时归还,那么其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