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道路救助基金在经授权时会承担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然而,其理应支付的款项将由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负责偿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了诸如机动车肇事者逃逸等特定法定情节,那么在该类事故中的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所产生的丧葬费用以及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均可由救助基金预先垫付。
在此情况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