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严格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在遭受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引起的身体伤害时,有权向食品的销售商或生产厂商寻求全额赔偿。
当接收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时,无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都必须承担起首要责任,立即进行赔偿,不得有任何推脱之词。
如果是由于生产商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那么销售商在完成赔偿之后,仍有权向生产商追讨其应承担的部分;
反之,如果是由于销售商的服务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消费者权益受损,那么生产商在完成赔偿之后,同样有权向销售商追讨其应承担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