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农村房产权属争议过程中,各相关当事人理当秉持平等互惠、协商达成共识的基本原则,积极寻求自力救济途径以妥善化解纷争。
若通过友好磋商未能达成预期效果,则当事人有权向所在行政村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由其进行居间调停协调。
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共同选择具有权威性的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定,倘若仲裁程序同样未获得满意结果,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带上确凿充分的证据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通过司法途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