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商标遭遇异议,当事人有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商标异议答辩。
其次,对商标异议裁定,当事人需权衡各个要素并综合考量后,谨慎做出决定是否提起异议复审。
最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接受复审结果或者申请进入司法程序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