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拘留时,拘留时间应当由相关程序启动之日的次日起算,并且应以天数为计量单位进行统计。
具体而言,执行拘留的计时起点应当是从被裁定治安拘留之人进入拘留场所的起始时间为准。
此外,拘留期限的计算均采用以日为基本单位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拘留场所接收被拘留者的当天并不计入拘留期限之内,而从次日起才开始计算为第一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