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刑既不是从拘留那天开始算、也不是从逮捕那天开始算刑期,而是从法院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
《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羁押时间从拘留的时候开始计算。
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期间所有的羁押时间都是折抵刑期计算的。
二、逮捕之前一定要先拘留吗?
1、逮捕需要以拘留为前置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的批准逮捕的决定,是批捕。而公安机关进行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即使要逮捕也需要时间,在报批过程前先刑事拘留。
2、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若是法院最终判处罪犯承担管制、拘役等的刑事处罚,那么刑期是从法院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被法院判刑者,在之前处于被拘留、或者是被逮捕的状态,那么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按照法定的规定折抵刑期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若是不清楚如何折抵,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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