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的申请时,法院必须严格审查该申请是否已在规定的举证期限截止之前提出,若未满足这一条件,则应拒绝批准此项申请。
2、然而,当法院依据自身职权主动要求追加被告时,并不受上述限制。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和设定举证期限时,对于初次启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个自然日;
而对于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相应的举证期限亦不得少于十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