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立监护人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若在案件发生之前未确定明确的监护人,则可由具有监护资质的人士自行协商决定。
这意味着首先需要确立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人,之后即可由此确立出代理其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定代理人;
其次,若有监护资质的人士对于监护人的确立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人民法院在这些人士中进行指定,以确定诉讼过程中的法定代理人;
最后,若当事人并未明确规定监护人,则可由相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具体而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此情况下将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则由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