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公司在进行减资操作时未向债权人发出任何通知,则该等减资行动对于债权人而言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情况下,公司所采取的减资行为无疑构成了不当减少注册资本,为此,公司股东有义务在其自身减少的出资额的范围之内,对因公司无力偿还的债务而导致的不足部分,承担起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