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地域管辖的相关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对于因各类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原告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法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其次,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达成书面协议,自主选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作为将来可能发生诉讼的管辖法院;
最后,倘若签订合同时未能就此达成共识,亦或是协议选择的权限存在瑕疵,便应当按照该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针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管辖权分配,其优先级依次如下:
首先,如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该协议符合法定要求,那么便应依照该协议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其次,若买卖合同双方并未就管辖法院进行明确约定,或者所选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便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类案件;
再次,若合同双方并未就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做出明确约定,那么便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最后,若买卖合同双方已经就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达成明确约定,那么需要进一步分析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
(1)若合同尚未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范围内,那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通过书面形式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了原有的约定,那么应以变更后的约定为准确定合同履行地。
若当事人未采用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时并未涉及到履行地问题,那么仍应以原合同的约定为准确定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