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这一情况,其中所涉及的“三个月”的起始计算日期应当为挪用行径彻底完成之日。
即便在这些财产已经离开原单位掌控之后,单位对于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然可能遭受损害。
其次,在判断挪用资金是否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时,其结算点应当设定为实际偿还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