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调查结束后需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该期限通常为一个月。
但是,针对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如果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情况,则可以延长15天的时间来进行审理和决策。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过程中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同时满足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在10日内做出最终决定。
然而,如果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了一年,则可以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至15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