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受贿罪这一刑事案件中,对于减轻刑罚所涵盖的具体情节有所规定:
首先是中止犯,其次是从犯以及胁从犯,接着是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交代罪行,同时又有立功表现的犯罪者,最后则属那些主观恶意程度并不严重,对社会影响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偶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而当犯罪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但在案发之前,倘若犯罪者能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挽回损失,有效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也可以视作减轻刑罚的条件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