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路设有专门供行人通行的人行横道。
电瓶车作为一种非机动车辆,一旦发生追尾事故,责任通常应当归咎于电瓶车主自身。
对于电动车造成的损失,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应当由电动车车主自行承担。
然而,出于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原则,当发生类似事件时,即便公交车并未存在任何责任或过失,也不应承当所有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