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确定盗窃罪的罪名时,我们需要收集并审查如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首先是主体证据,这部分主要涵盖了居民身份证明以及户籍证明等文件资料;
其次是行为证据,其中包括被害人在特定时间、地点以及位置上对于被盗物品及其特征的详细描述,同时也包括知情人士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实现秘密盗窃而采取的行动的证词,以及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手套、鞋子、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照片以及相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材料;
第三个方面是结果证据,这部分主要包括被害人对于盗窃事件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盗窃物品所做的供述、证人对于盗窃物品的证言,以及相关部门对于盗窃物品的证明等材料;
最后是主观证据,这部分主要包括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是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承认盗窃事实所做的供述等材料;
此外,还需要收集情节证据,其中定罪情节的证据主要包括价格鉴定、商品发票等,而量刑情节的证据则主要包括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被盗单位的性质、行为人的犯罪方式、行为人是否有犯罪记录、受害人、被盗物品的性质、损失等相关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