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每位公民都依法享有其姓名的权利,包括决定、使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身姓名的自由,且禁止任何他人对其姓名进行干扰、盗用及假冒行为。
2、自然人应当遵循传统习俗,以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为基础,但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可在父母姓氏之外选择作为自己的姓氏:
首先,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其次,由于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最后,有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对于少数民族的自然人而言,他们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对于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需变更姓名,应由本人或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