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两人共同经营的商业活动中,若其中一方欲选择退出合作关系,相应地需终止履行其合伙合同。
此种投资合伙契约乃是由两位或以上的合伙人出于共同追求事业发展之宏伟目标而创建的一份共享经济收益、共同承担潜在风险的正式协定。
当其中一人决定退出时,便会使得合作双方减少至一人,导致无法再持续有效地执行合作事宜;
面对这种情况,应立即停止执行该合伙合同,并对合伙事务进行详尽的结算与清理,确保所有债权债务得以妥善解决之后,如果存在任何剩余财产,则须依据先前达成的协议约定,进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