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广大的农民群众集体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依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的农村与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应归属为农民群众集体所有;
而宅基地及自留地、自留山等各类土地资源,同样应该全部划入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之列。
此外,国有土地以及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范,依法合理地划分给各个单位或个人进行使用。
对于这些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他们负有保护、管理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责任。
最后,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事宜,应当严格遵循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