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补办房产证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如下:
首先,作为权利人的您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去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相关档案资料。
经过档案部门的核实与确认之后,将向您出具一份遗失登报声明,随后您便可以依据这份声明在报社登记并发布遗失公告。
其次,在公示期为30天的时间内,您需要凭借此次公示的报纸以及档案部门所开具的遗失登报声明,以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遗失换证登记的申请。
最后,在您提交申请的10个工作日之后,即可领取新的产权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产权证书上将会明确标注“补发”字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