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所失财物具有有效的价格证明,则依据此证明来确定实际价值;
或若根据价格证明推定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将按相关法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当涉及到盗窃外币行为时,应参照盗窃发生时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将其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计算。
若该货币的汇率中间价并未在上述机构中公布,则应参考盗窃发生时刻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将其折合成人民币;
或者,可通过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上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从而得出相应的人民币价值。
3.对于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的情况,如果能够查证盗窃物品的具体数量,那么就应该按照查证的数量来计算盗窃金额。
反之,如果无法查证盗窃物品的具体数量,则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估算:
首先,以盗窃发生前六个月内的平均正常用量为基础,然后减去盗窃事件发生后计量仪表所显示的平均用量,以此来推算出盗窃金额。
其次,如果盗窃发生前正常使用的时间不足六个月,也可以采用同样的方法,即以正常使用期间的平均用量为基础,然后减去盗窃事件发生后计量仪表所显示的平均用量,以此来推算出盗窃金额。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