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显然是不可行的。
在投资领域,不论是选择合伙人形式或是股份制方式进行,资金进入的账号通常应为权益受益者所有,这也符合责任与利益相匹配的基本准则。
以个人名义投入的资本,原则上应当与其所代表的股东身份一致。
若在遵循公司相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操作,务必向公司提交书面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如若不然,可能会被指控涉嫌侵占或者挪用资产,从而构成“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