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担保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之后,其具体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主合同本身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法履行,那么无论是主合同的无效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还是债务人的原因,或者是各方均存在过失,只要在此过程中担保人并无任何不当行为,也即担保人不存在过错,那么担保人均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其次,当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时,若债权人并未对该情况负有任何过错,则由于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给主合同债权人带来了实际损失,此时担保人应当依据其自身的过错程度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当主合同无效且担保合同亦无效时,若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却依然为之提供担保,并且因此导致主合同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那么担保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无法清偿的那部分债务的三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