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签订了合约的教师而言,即便处于妊娠期也不应遭受解雇的命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
首先,如果劳动者在进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之前未能履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义务,或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被确诊为疑似职业病患者;
其次,若劳动者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且被确认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再次,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
最后,如果女职工正处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等特殊时期;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足五年的时间;
最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那么将会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