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离婚诉讼期间,有一方故意隐瞒了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形成的共同财产,那么其配偶有权向法院要求这一方少分甚至是不得享有任何该类财产的权益。
同样地,若在离婚解决过程中,其中一方人为地使用了转移、藏匿以及销毁等手段来私自处理婚内共有的资产,那么其伴侣也能够请求法庭强制执行相关责任,将被非法处置的财产归还到夫妻的共有财产之中,同时,还能要求对方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相应地减少其应得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