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有权通过委托律师或亲自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若相关证据显示对方存在重婚的不当行为或是与第三者保持长期稳定而亲密的感情关系的事实屡次发生,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通过调解仍无法达到和解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2)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夫妇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以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便可前往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3)如果因其中一方违反道德规范,严重侵犯另一半情感权益并致夫妇感情破裂而引发离婚案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及精神抚慰金;
(4)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该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