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情况下,如被执行方被判定不具备任何有价值的资产以供执行;
或者案外第三方对于执行标的物提出了具有充分理据的质疑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强制执行行动无法进行下去。
若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后,确认被执行方的确不存在任何有经济价值的资产以供执行时,通常会选择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待将来被执行方有可能产生可供执行的资产时,才会考虑重新启动执行流程。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