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东亦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任职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运用其职位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无论是供自己私人使用还是出借给第三方,只要涉及金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并且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该行为已经导致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且涉及到营利性活动,抑或是涉及到非法活动,那么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挪用资金罪。
因此,作为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股东,他们同样有可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